广东惠州实行审计问责制 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9日】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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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正式建立审计问责制,并就问责对象、实施问责的主体、问责的情形、责任追究等予以详细规定。

    近年来,惠州市以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龙头,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政府主导、有关执法执纪部门齐抓共管、审计部门审计和整改“两手抓”、问题主体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良好局面,有效促进了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领域、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个别审计事项整改不到位、整改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多次提出要在抓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中加强问责的要求。经征求多方建议意见,惠州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经惠州市政府批转执行。

    据悉,惠州市审计问责制的问责对象是具有所列八项问责主要情形的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由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税务、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方式有诫勉谈话(含集体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实施问责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会组织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出是否对问责对象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如何追究责任的决定。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把审计结果以及审计问责、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及领导干部个人工作的内容之一。

    此外,《意见》还要求深化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审计整改责任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坚持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实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并探索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视察以及特约审计员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等抓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新机制。(毛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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