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着力增强被审计单位自身“免疫”能力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
【来源:河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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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河南省漯河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向全市20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印发了《关于重申财政财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罚规定的通知》。

    《通知》列举了行政事业单位常见的18个方面的财政财务违规违纪行为,包括: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合规票据,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超限额使用现金,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擅自提供担保,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招待费超支,乱发奖金补贴,偷逃税款,乱收费,违规集资,乱摊派,会计核算不规范等。并针对每一具体问题,分别明确了审计机关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包括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或上缴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如此,被审计单位不仅可以通过学习《通知》,增强自身遵守财经纪律的“免疫”能力,减少和避免财政财务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而且发生了财政财务违规违纪行为时,可以“对号入座”,自觉地接受审计处理处罚,配合审计工作。

    该局还将该《通知》发送给市四大班子有关领导,抄送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反映,该《通知》对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来说是一个警示,进一步明白了哪些财经行为属于违纪,并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处罚,有助于预防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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