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试行《审计问责制》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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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坚持向管理要效益,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广泛征求全局审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于去年底制定了《审计问责制》并试行。

    《审计问责制》从严重责任事件、一般责任事件、审计业务质量事件等方面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并分别对审计组长、科室直接领导、科室主管领导和局分管领导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和划分,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实行《审计问责制》,可使审计权力与责任有机结合,逐步实现“三个突破”:一是有效整合审计机关内纪检部门、人事部门、审计业务部门等问责主体,统筹协调,精心调度,在整合审计资源上实现了突破。二是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在促进审计质量提高上实现了突破。三是提升了问责效率,实现了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强化了审计结果及问责情况的利用。

    该项制度经过几个月的试行,收到良好效果,该局各项工作的质量有明显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李美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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