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市审计局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8日】
【来源:浙江省龙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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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龙泉市审计局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人员廉洁从审,保证投资审计工作健康发展,日前,该局正式制定出台了《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该《规定》共有十三条,规定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廉政制度执行以审计项目或审计小组为单位,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成员负有廉政教育、监督检查的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的审批和具体管理工作,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具体活动,不得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兼职;开展投资审计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解决,不准违规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的其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协审项目的分配应严格按程序申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准入和业务质量检查考核制,同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签订廉政承诺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遇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协审人员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也应与审计人员一样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纪律等。此外还明确了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规定的出台, 进一步加强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廉政监督,为投资审计工作构筑了廉政防线,标志着龙泉市政府性投资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刘世映 胡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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