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苍山县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7日】
【来源:山东省苍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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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山东省苍山县政府近日制定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式、结果运用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县审计局依照法定职责、权限,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资金、上级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性融资或借款、国债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唯一法定审计主体,未经县审计局授权,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擅自委托社会中介结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审计成本。政府投资项目实行 “先审计,后验收”的审计制度,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概算或预算预留30%以上的款项,未经审计决算,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全部投资,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欠款。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做出的结论性文书,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虚报冒领工程款的,处决算审减额20%以下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由施工单位限期负责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对聘请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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