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房县:审计建议促政府出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湖北省房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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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北省房县审计局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管理、使用中不够规范,存在滞留、挤占挪用、效益低下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该局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县政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房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遵照“主管部门管资金分配、财政部门管资金运行、乡镇管项目实施”的原则,从财政资金的界定、分配、拨付、项目实施、监督、使用效益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该《办法》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拨入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除各部门自用的建设和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包括:支农、土地、水电、林业、农业、畜牧、支工、科技、扶贫、国债、库区移民等专项资金。

    该《办法》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指标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分配计划;资金的拨付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进度,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或商品、劳务供应方;项目实施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

    该《办法》强调,财政专项资金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招投标制。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主体是审计部门,财政、监察部门配合,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查处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规范管理使用。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该《办法》要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价,对绩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该《办法》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柯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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