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审计催生政府出台《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2日】
【来源:广西自治区钦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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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自治区钦州市颁布施行《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此《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市审计局实行政府投资审计关口前移取得显著成效而催生的。

    随着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属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钦州市被定位为临海工业城市。在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的经济建设形势下,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为了跟进建设发展步伐,发挥审计在政府投资中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今年3月份以来,市审计局实行政府投资审计关口前移,对政府投资项目除正常的竣工结算审计外,对新建的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控制价(亦称预算控制价或标底)审计。至5月底,该局在三个月的试审中,共完成政府投资招标控制价重大审计项目4个,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控制价金额(即送审金额)60915万元,审定金额49842万元,审减11073万元,审减率达18.18%。

    事实表明,实行招标控制价审计,可以在制度上解决以往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价虚高的弊端,弥补工程项目竣工时结算审计“亡羊牢难补”的缺陷,尤其是对实行总价包干的政府工程项目,审减招标控制价的金额数,就是节省政府投资的金额数。2009年6月3日,市长张晓钦在6月2日市审计局上报的《钦州审计情况反映》第37期《做好审计“跟进”文章,政府投资审计关口前移取得好成效》上批示:“政府投资审计关口前移这项工作十分必要,节省了大量政府投资,市审计局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功不可没!请市审计局尽快起草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对编制差错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要限制进入政府项目,请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

    根据张晓钦市长的批示,钦州市审计局与市建规委联手,立即启动《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经历时几个月的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办法》在钦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上获审议通过。《办法》内容的主要亮点有:第一,针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在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现场签证、结算等四个环节,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即发改部门负责概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合同和施工现场签证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招标控制价和结算造价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监管。第二,规定凡达到招投标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招标控制价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未经招标控制价审计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第三,工程招标人必须按审计报告的意见修编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价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审计后招投标的中标价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否则,造成国家资金浪费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进行查处。第四,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委托编制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一年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项目差错率在±6%以上(含±6%)的,提交其主管部门处理,并给予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承领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及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理。

    《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使钦州市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陆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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