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六大制度保障机制”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6日】
【来源:安徽省砀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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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六大制度保障机制。
 
    实行部门协调配合制度。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发改委、财政、建设、交通、金融、教育、农业、国土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实行招标工程 “拦标价(最高限价)”制度。实行招标的工程,审计机关要审核或出具“拦标价(最高限价)”,投标单位只能低于此价进行竞标。

    实行工程项目变更签证报请制度。签订合同后,需要变更的,应先报请县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人批准,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确需变更的由县审计部门先确认单价,再实施变更。擅自变更增加工程价款的,县财政或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并由县纪检、检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提请审计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审计。

    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对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预算金额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办批复手续,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料抄报制度。一是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抄送同级审计机关,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县招投标中心应及时将招标结果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二是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经领导批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审定。三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必需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明确写进合同。(吴孝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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