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泰审计局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交接事项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9日】
【来源:山东省新泰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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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山东省新泰市审计局日前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规定,对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领导干部的有关交接事项、手续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规定明确指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同时参加,并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派人监证。移交必须填写《新泰市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移交书》,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交接时填报单位或离任人应作填报说明,接任人可以提出质疑,离任人应作出答疑,监交人可以发表意见。移交书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备案。

    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市委作出调离干部决定后立即办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同时,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交接手续一经办理,离任领导干部就无权再处理任职单位经济事项。离任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主动地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隐瞒事实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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