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州出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5日】
【来源: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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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出第18号公告,颁布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州内部审计规定》。《规定》共24条,从进一步提高对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内审监督职能、改善内审环境、加强内审队伍建设、为开展内审工作提供保障、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这个《规定》是彝州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又一基础性举措。

    《规定》提出:审计监督制度是党的十七大要求重点加强的制度之一,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的目的,是打牢国家审计的基础,加强内部控制,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内审工作是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重要措施。

    《规定》要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总审计师,应当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单独设立,不得设立在单位财务会计机构内。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规定》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领导。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州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和监督全州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设立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办法;提出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关资料的编写工作,总结推广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单位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规定》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是: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机构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凭证、账册、报表、核实资产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账户和资料;参加本单位及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审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予以表彰奖励;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规定》重申:要进一步改善内部审计执法环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阻挠内审公正执法;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监督的各项制度。(张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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