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出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察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4日】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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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国家建设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使用,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实际情况,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出台了《咸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察办法》。

    该办法围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目标,按照审计流程,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范围、监察和审计对象、协调机制、审计和检查原则、审计和监察内容、审计和监察职能、审计和监察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调了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三是明确规定各级发改委、财政、城市建设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税务、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材料,主动配合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的协同机制;四是有效解决了审计任务重与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允许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利用其从业人员中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五是突破了单纯以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确定审计对象的模式,将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也纳入了投资审计的范围;六是明确要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减少诉讼纠纷。(焦文治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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