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全面提升审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5日】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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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审计现场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化、规范化水平不高,审计现场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审计现场管理责任不明确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结合新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从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角度,创建出台了《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将现场管理责任主体、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标准以及督办考核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填补了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制度的空白,为审计现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审计现场作业规范,约束和规范审计现场作业行为。《办法》对审计现场作业程序、作业标准、作业方法和步骤、作业目标等一一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了简便、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的现场作业规范,使审计人员开展现场审计作业有章可循,在作业规范框架指导和约束下,找准位置,进入角色,按照规范规定有条不紊地完成现场审计作业。

    二是明确审计现场管理规范,界定现场管理责任主体。《办法》明确了现场管理组织层次,明确审计机关领导、业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或主审、审计员等不同层次人员在审计现场管理中职权、责任和义务,理顺现场管理的各种关系。明确审计组长或主审的现场管理主体地位,使其对审计现场进度、质量、资源配置、测试范围、复核、沟通协调、突发事件等情况进行直接掌控和管理。

    三是明确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实现审计现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办法》强调要建立审计现场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组长进行一级复核,部门负责人进行二级复核,部门兼职复核员进行三级复核;建立现场审计重大成果反馈制度,即围绕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和重大问题线索,调整工作重点,将查实问题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由经验丰富的各类专家组成的临时性咨询组织,为审计现场解决难题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建立与被审计单位工作协调制度,明确沟通协调原则、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等,规范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活动行为。

    四是明确审计现场评价体系,建立考评、约束和奖惩机制。《办法》规定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组现场管理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计分考核制,列入审计组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奖惩的依据。(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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