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审计厅出台《处级干部问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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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廉洁审计,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出台了《湖北省审计厅处级干部问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问责细则》),通过行政问责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完善用制度管权、用制度问责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大责任机关、廉政机关建设力度。
    《问责细则》突出了问责重点。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确定厅机关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为重点问责对象。明确了问责情形。将审计决策、审计执法、干部任用、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纳入问责范围,涉及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失当、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8个方面,列举了24种问责情形。
    《问责细则》规定了问责形式。由轻到重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五种,并详细列出了从重、从轻和免责情形,规定了被问责人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重新任职方面的条件。同时还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细则》还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程序和问责纪律。明确规定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人事处为问责的具体实行机关,厅党组为问责的决定机关,分别对需要问责的干部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为保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该《问责细则》对问责程序中的启动、调查、建议、决定、处理等步骤和环节逐一进行了明确和详细说明;在问责纪律方面,该《问责细则》规定了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实行回避的情形,规定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对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等也都作出了相应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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