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查明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湖北省京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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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京山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查明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审计整改的主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审计跟踪检查的整改格局,使审计查明问题整改工作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督查范围。要求各级政府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并将审计整改督查纳入政府督查机构工作职责。对审计决定的整改工作以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政府督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促使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二是政府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报。一方面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督查机构、审计机关和职能管理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另一方面,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同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中查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是构建政府参与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要求政府督查室、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主动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联手落实审计整改。
    四是政府牵头跟踪检查审计整改工作。由政府督查室牵头,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与,负责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回访、督促和检查核实工作。规定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等。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陈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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