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审计局助推出台生态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2日】
【来源:江苏省苏州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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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坚持环保优先,统筹各区域协调发展。苏州市审计局在2009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审计中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提出了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近日,苏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这是该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最佳宜居城市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意见明确,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街道、村委会、农户为补偿对象,通过生态补偿,使因保护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得到经济补偿,增强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保障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使地区间得到平衡发展。
    意见规定,每年按以下标准进行生态补偿:基本农田按不低于400元/亩的标准予以生态补偿;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按每个村10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对太湖、阳澄湖及各市、区确定的其它重点湖泊的水面所在的村,按每个村5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列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1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对水源地、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的农民,凡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给予适当补偿。
    意见还明确了六项保障机制,确保生态补偿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调整、优化乡镇财政体制,增加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乡镇的财力,增强乡镇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二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划拨、上级专项补助、接受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三是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5%要全部用于农业;四是健全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力度,加强环境污染整治;五是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六是完善生态补偿保障措施,对应保护而未能尽到保护责任的,可停拨甚至收回生态补偿资金。(陈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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