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出台政府投资审计复核办法 审计效益进一步凸现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8日】
【来源:江苏省金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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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江苏省金坛市审计局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特别是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金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核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审计风险,审计效益得到进一步凸现。今年以来,金坛市审计局通过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核减工程金额7269.15万元;通过跟踪审计提出审计建议为建设单位节约投资2215.26万元。

    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工作情况,采取招投标方式或通过直接资质认定的方式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项目的初步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复核。审计复核模式有两种,一是同步审计,即审计机关将一个审计项目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同时审计;二是审计复核,即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初步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办法规定接受复核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工程复核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复核人员应当在审计机关委派人员的陪同监督下会同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到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测量,核对相关分项工程的工作量、工艺、做法等内容,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直接接触,不得擅自接受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补充资料,不得单独与施工企业核对。复核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定额、规范,对照施工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所审核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定额套用、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等内容,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做出判断,并对所复核结果负责。

    办法明确工程结算(决算)复核审计过程中,复核结果与“一审”存有分歧时,复核人员应责列出差异清单,向审计机关提交《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业务委员会”与一审人员就分歧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对,确定其差错原因。对核对中有异议难以统一时,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处理。中介机构应将审计误差率控制在±5%(含5%)以内。如果审计误差率在±5%—8%之间,该项目的审计费减半;误差率达到±8%—10%之间,取消该项目应支付的审计费用;误差率超过±10%以上,暂停该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一年。

    办法要求参审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参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并作出书面承诺。凡违反承诺以及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收受贿赂、出现重大过失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将取消该参审人员所在中介机构的参审资格,并将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该中介机构及该参审人员有关责任,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对审计复核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将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停止其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资格、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扣、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徐吉华 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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