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市政府提出建立五项制度强化审计整改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来源:湖北省恩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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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召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会议指出,搞好审计整改,必须按照“科学、实际、管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来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积极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否则按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规定处理。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市政府应及时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和部署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市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对整改不力不或者弄虚作假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三是要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协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政府办、监察、人事编制、发改、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检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是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
    五是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大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回访、督促和检查力度,及时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要加大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杨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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