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审计局出台三项制度 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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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制定出台了《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大连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大连市本级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交接办法》)等三项办法,促进提升该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评价办法》明确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原则和方法、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以及经济责任界定等内容。办法针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审计评价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审计评价标准以客观性、科学性为基础,重点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科学民主决策责任、国家经济政策执行责任、财政财务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按照完成情况设置若干等级;按照权责一致性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该办法的出台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通过设立评价标准,也将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直观、明确、有可比性的审计评价结果。
    《分类办法》按照单位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规模等标准,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四类。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综合运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离任交接等方式,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减少重复审计,突出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能。
    《交接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资金规模较小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或任职未满一年的离任市管干部。明确规定了办理经济事项交接的程序、时间、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等。该办法通过对特定对象,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扩大审计覆盖面,降低审计成本,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交接程序的严肃性。 (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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