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市审计局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出台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1日】
【来源: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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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近日,江苏省邳州市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

    一是建立领导协调机制。联合成立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经一方提出,可随时召开。

    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审计机关予以配合,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初将上年收到的有关审计对象的举报信息提供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把审计工作计划和收到的有关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举报信息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双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调阅对方的内部信息资料。

    四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中涉及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的信息,都应该及时提供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的线索,审计机关应将其主要证据材料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

    五是建立成果转换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确认被检查、调查对象所存在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确认需依法追究被审计对象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六是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双方相互传递的举报信息、移送的案件线索等经查证属实或对突破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的,视其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予奖励。在传递举报信息、移送案件线索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彭夫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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