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阳市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来源:山东省莱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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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科学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规定,近日,山东省莱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了审计评价的九个方面内容:一是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二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三是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五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是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七是债务增减变化及控制情况;八是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九是调查问卷民主测评情况。

    《办法》规定了审计评价的方法:审计评价实行以定量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形成综合评价结果。总分为100分,共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较好(75-89分)、一般(60-74分)、较差(59分以下)。

    《办法》规定了审计评价的程序: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市委组织部会同审计局共同确定评价等次。重要事项的评价征求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组织部会同审计局将最终评价结果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督促其整改提高。

    《办法》规定了审计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确定的评价等次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运用审计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或使用意见。实行审计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由组织部、审计局联合进行,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审计对象,组织部门进行任职资格考察,并向市委提出调整建议。

    《办法》还规定了审计评价的原则、经济责任的界定等,同时,审计局根据《办法》要求,分类制定出了具体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便于审计人员操作。

    《办法》的施行,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姜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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