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审计充分发挥在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1日】
【来源:湖北省枣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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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北省枣阳市审计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重点引导和帮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推动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枣阳市审计局和枣阳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共查办渎职案件6件6人,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涉农渎职犯罪案件3件3人。有力地促进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构建“预警防线”,以审帮促防微杜渐
    一直以来,枣阳市审计局始终站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心,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党的国家的财经法纪,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审、帮、促作用和预警、揭示、反馈和查错纠弊功能,防微杜渐,促进经济增长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近年来,不断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在具体工作中,该局打破传统审计理念,走出账本,坚持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在搞好审计服务上下真功,充分发挥了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每年审计单位和项目70多个,发现和纠正了一大批问题,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控制度近200项,提出合理化建议300多条。较好地发挥了审计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构建“组织防线”,强化监督促进履职
     “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渎职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的失控。枣阳市审计局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和方法,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体系,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尽量减小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处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真正实现“政务公开,阳光作业”。该局坚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其重点就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营造风清气正、务实高效的氛围和环境。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为主线,以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以及效益为基础,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促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重大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对直接监管部门、下属单位监管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与个人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实施全程、无盲区监管。对违法违纪违规及渎职失职问题,及时报送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部门。将监督关口前移,着力做好任前审计和任中审计,不断扩大审计监督范围和层次,加强对腐败问题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的审计监督,发挥审计对权力的控制预警和约束作用。要加强对审计决定和移交案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积极推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积极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干部使用中发挥作用,使审计工作在更高层次和更广层面上对权力起到监督约束作用。仅2010年,就在对该市30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违规金额3420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2.2亿元,审计发现案件线索1起,移送纪检监察机关1人,涉案金额10万元。同时,市委根据审计结果,平级调动3人,有1人被降级使用,1人被免职。一大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因审计结果反映较好而受到肯定和重用。

    三、构建“制度防线”,长效预防警钟长鸣
    进一步加强防范机制,堵塞易发多发犯罪的管理漏洞。枣阳市审计局充分发挥其参谋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向市委和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80多条,均被采纳和运用。市委政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和完善了20多项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了有关管理制度,构建“制度防线”,筑起长效机制,切实减少和防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发生,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着力解决好在“权、钱、人”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改革“一支笔”签字制度,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切实把“权”管好;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把“钱”管好;三是改革干部人事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管理机制,切实把“人”管好。同时,要针对易发多发渎职犯罪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三种权力的制约:一是用否决权制约决策权。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如重要干部的任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方能执行,严禁个别人说了算。二是用监批权制约签批权。以消除监督的空档和漏洞。三是用审计权制约理财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各级、各类权力的行施,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力度。

    四、构建“惩治机制”,整体联动打击渎职
    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惩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枣阳市审计局、枣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建立惩治机制,建立健全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联手预防等制度,并建立了《反腐败协同办案暂行办法》,有力地打击了渎职侵权行为。一方面,审计机关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联系与配合,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其廉政意识;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督促限期整改;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参与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完成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另一方面,审计、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做到既不影响行政内部监督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又保证自己的监督职能可以充分行使,较好地形成了监督合力,保障审计、政纪监督处理程序和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衔接。如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制作《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对刑事审查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可以向审计、监察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审计、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认为符合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应通知审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整合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力量,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近年来,枣阳市审计局和枣阳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共查办渎职案件6件6人,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涉农渎职犯罪案件3件3人。有力地促进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杜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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