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阳市审计局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和工作协作配合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
【来源:山东省海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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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发展、稳定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建设。近日,山东省海阳市审计局与海阳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制度》的文件,此举不仅为两单位联合办案搭建了有效的平台,形成了优势互补,凝聚了共同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同时也规范了在查办案件、案件移交、互相配合等方面的行为。该《制度》共6条:

       一是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要经常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二是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出具《审计机关案件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证据。

    三是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送达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

    四是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审计专业特点优势。

    五是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要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做好准备。

    六是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于长杰 张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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