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审计厅制定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
【来源:山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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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审理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近日,山西省审计厅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办法》明确,审理是省审计厅的审理机构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过程及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的行为。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审理工作一般采取报送审理方式。必要时,经厅领导同意,审理机构可直接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办法》明确了业务部门的审核责任。一是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二是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予以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三是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依法移送处理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办法》规定了审理机构审理的重点内容及要求。一是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是所有审计事项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要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报告;三是审计报告反映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五是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六是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审理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厅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审理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审理机构在审理中发现审计组未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存在重大漏查、漏报事项,或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审理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审理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参加。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直至厅长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审理工作同审计业务会议结合进行。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履行审理职能。审计业务会议同时也履行审理会议的职能,审计业务会议应当运用前期审理工作的成果。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意见同时作为审理意见。

    《办法》共23条,分别对审理的定义、对象,审理机构的职责,审理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审理发现问题的处理及承担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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