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市审计局出台中介机构参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来源:江苏省金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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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金坛市审计局出台了《金坛市审计局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对参审中介机构的选定等五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有效提高了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质量和效率。

    一是明确了参审中介机构由摇号选定。审计机关定期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资料汇总情况,分标段在《金坛市审计局关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名录》中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对投资额较大或单项工程较多的项目,可同时组织2至3家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审计机关签订委托协议书和承诺书,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项目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是明确了中介机构参审的具体要求。接受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需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时,应先与审计局相关科室或审计人员联系;赴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测量、核对相关分项工程的工作量、工艺、做法等内容的应当在审计机关人员的陪同监督下进行。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在工程结算形成初审结果,应及时将初审结算书、送审资料、审计记录底稿等结算资料一并送审计局责任科室或人员审计复核,然后提交审计业务会审定;对具备审结条件的项目结算由责任科室出具审计审定单。接受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情况简要报告、工程审定项目汇总表、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审定单,连同送审的工程预(结)算书、施工合同等送审资料、审计记录底稿等按要求装订成册送交审计机关。

    三是明确了中介机构参审的计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前建设方未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其核减额的4%支付;复核项目按照《金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核暂行办法(试行)》(坛审发〔2010〕33号)规定执行,审计费用均须考核后支付。

    四是明确了中介机构参审的质量要求。中介机构应将审计误差率(审计误差率=(审计机关复核额—中介机构审计额)/ 中介机构审计额×100%)控制在±3%(含3%)以内。如果审计误差率在±3%—5%之间(不含3%,含5%,即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该项目的审计费减半;误差率达到±5%—8%之间,取消该项目应支付的审计费用;误差率超过±8%以上的,暂停该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一年。

    五是明确了中介机构参审的责任追究。根据工程项目大小,中介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90天;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80天;1000万元以下的60天。审计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须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上述时间均包含节假日,按程序征得市审计局同意。中介机构无故延期审计时限,每超出一天,扣减本项目审计服务费的2%。当年无故延期审计项目累计达到2个(含)以上的,暂停审计委托业务一年。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中介机构因严重失职、业务水平低劣或故意出具含有虚假、带有偏见、误导性的审计结果,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接受委托审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参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索贿、受贿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一经发现,除严肃追究参审人员所在的中介机构的责任外,将责成该中介机构追究其参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暂扣、吊销执业资格。(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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