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新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来源:浙江省慈溪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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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5月16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重新制定印发了《慈溪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围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制度体系、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强化审计服务、提高审计效果等方面,对2005年8月起施行的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办法对预算审核和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分类管理:造价5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由建设单位内审或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造价500万元(含)以上单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由各建设单位报送审计部门审核。招标额度(不含)以下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内审或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招标额度(含)以上的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由审计部门委托年度入围协审单位审计,并对协审单位审计情况实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复核。

    新办法增加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职责、主要内容和审计程序作了规定。明确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力量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下达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任务,审计部门实施全过程或阶段性跟踪审计。

    新办法还对保障审计工作作出了规定。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由市财政保证或在建设项目中列支。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结果。对审计工作无故不配合等情况,由审计部门发出书面意见单,相关单位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进行公示、通报和抄送相关部门。(李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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