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审计重点 提升工作效率 江苏苏州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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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效率性,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了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和特点、掌握财政资金量等情况,参照以往审计结果,将审计对象分为A、B、C、D、E五类,并针对不同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方式:
    
    A类指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主要结合县(市、区)年度财政决算审计进行,采取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相结合、五年轮审一遍的方式。B类指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部门、资金总量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主要以任中审计为主,一般任职三年以上的领导干部需安排任中审计。C类指掌握一定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部门,资金总量一般、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以离任审计为主,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任中审计。D类指资金总量较小,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离任交接为主,根据需要安排离任审计。E类是指以上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处级建制单位的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审计机关或授权相关单位进行审计。
    
    办法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逐步提高任中审计比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每年计划安排中要综合考虑审计对象任职岗位的重要程度、可用审计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审计计划数量;对审计发现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领导干部,可连续安排审计。办法还明确了五种可以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通过突出计划重点,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效率。
    
    办法还规定,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数据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任职期间接受审计情况、以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实行信息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管理,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和有效利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阚洪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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