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办法规范审计回避程序 促进“严以用权”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了切实将审计回避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出台了《实行审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的办法》,对审计回避人员、回避事项、回避方式、回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使审计回避具体操作有了制度依据。

《办法》明确了审计回避人员范围,包括审计组成员、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及借调人员,复核、审理人员,审计项目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重大审计事项参与研究讨论的审计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审计听证人员。审计回避方式包括主动回避、依申请回避,责令回避等三种情形,并规定了每种情形适用的不同程序。

审计回避的事项方面,主要包括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对曾经参与被审计单位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相关业务的;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的。

《办法》还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拒不执行审计回避决定或者故意隐瞒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马先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