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出台内设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2日】
【来源:江苏省昆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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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昆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出台了《昆山市各区镇、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办法对内管干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实施主体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审计业务指导等作出了规定,实行了对全市领导干部监督的全覆盖。

《办法》明确审计对象和时限。审计对象为各区镇、各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含市管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对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任职三年至少审计一次。

《办法》明确审计内容。审计内容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等。

《办法》明确实施主体和程序。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审计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指令(或委托),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办法》明确业务指导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年初制定内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内设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审计局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对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抽查审计结果等。

《办法》明确审计结果的运用。主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及其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入被审计的内管干部人事档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徐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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