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审计局出台完善政府投资审计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2日】
【来源:湖北省黄冈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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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湖北省黄冈市审计局近日出台《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意见》贯彻落实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着眼解决当前基层投资审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遵循审计独立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严格依法规范审计内容、实行投资项目分级审计制度、完善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投资审计工作作出若干规定,为该市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首先强调必须严格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绝不能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事项,具体要做到“五不得”: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审批、预(概)算编制审核、立项决策的研讨制定、项目审批核准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规范审计内容,保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全面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每一项审计必须做到“九有”:有依据、有计划、有方案、有通知、有取证、有底稿、有报告、有决定、有档案,同时做到“五不准”:不准超越审计权限实施审计;不准在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完整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审计决定;不准用审计机关非业务文件,或直接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代替审计报告;不准用投资审计机构名义出具审计结果文书;不准出具与审计监督职责无关的结论或意见。

《意见》还对投资项目分级审计制度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市、县审计机关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审。意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程序、审计质量监控及经费保障等相关事项,提出了加强对投资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投资审计工作机制等要求。(付后裕 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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