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审计局出台办法 加强审计移送事项管理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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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审计局印发了《济南市审计局审计移送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移送事项范围、主送部门、内部处理程序、不得办理移送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一是界定了移送范围。《办法》指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或者应由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

二是明确了移送部门。《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查处;依法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机构处理处罚的,移送查处。

三是完善了移送程序。《办法》要求审计组及其所在处室负责查清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配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调查,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送达,并负责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事项的督促落实。法规处负责移送事项的 审理和文书审核,并负责对移送给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事项的督促落实。办公室负责文书核稿。所有移送处理事项都要经总审计师审核,由局长签发。

四是规定了不得移送的情形。《办法》规定对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主要依据不足的、有关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或者纠正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均不得办理移送。

此外,《办法》还对审计移送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前介入、移送保密措施、责任追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林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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