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审计局出台《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来源:河北省唐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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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行为,提高移送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近日,河北省唐山市审计局出台《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管理办法》,对审计移送类型、移送原则、移送程序、移送责任、移送纪律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或犯罪线索,不属于审计机关执法处理权限的,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移送。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等移送问题和案件线索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办法》要求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协作配合、及时有效、确保质量的原则,由市审计局法规部门配合业务部门负责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法规部门对移送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进行审理,业务部门负责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等有关事宜。

《办法》明确成立市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综合业务把关和法制审理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审计局法规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一对一直接对接。

《办法》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职业敏感性和谨慎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零容忍”意识,把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应尽职责。对经审计机关审计未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而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随后查出问题的,一旦查实属于审计人员失职失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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