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上海办修订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来源:审计署上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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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审计机关“素质提升年”活动“实、高、新、严、细”的要求,积极推进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保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近日,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考勤和请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督促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内部机关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一是严格实行处室管理和职能部门管理相结合的考勤管理办法。以处室管理为基础,各处室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处室人员的考勤登记。每月5日前将经本处室负责人审签后的上月考勤登记表交人事教育处。如遇全处同志出差在外,须按时将考勤登记表的电子版通过外网邮箱报人事教育处,回办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报纸质考勤登记表。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各处室的考勤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审核备案,并对各处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考勤管理作为各处室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是严格请事假管理。除法定节假日外,从严控制干部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因私短期出国出境申请事假,需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特派员批准,由人事教育处备案,假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不归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请假或未办好请假手续不出勤、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半天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第83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三是严格请、休假审批和销假管理。干部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履行请、休假手续,按相应权限经审批后,方可请、休假。办理请、休假手续时,干部职工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住院的,一般应事前报告所在处室负责人和人事教育处,出院后凭医院出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假期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干部职工请、休假,一般不得续假。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假期结束之前提出,按相应权限审批后方可续假。未获批准的,应按原定时间返回,并及时销假,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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