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沈阳办加强重要事项督办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9日】
【来源:审计署沈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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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及时掌握重要事项办理情况,加强协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近期,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结合该办当前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了重要事项督办工作办法。
    
    一、明确督办工作职责。督办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并指定专职督办人员。各处室均负有督办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均为兼职督办人员。督办人员可以了解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督办人员的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
    
    二、明确督办工作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项内容:一是特派员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及其他办内会议上办领导交办的有明确办理要求的事项。二是办领导通过正式文件安排、交办的有明确办理要求的事项。三是办领导通过非正式文件、口头等非正式形式签批或交办的有明确办理要求的事项。
    
    三、明确督办工作程序。主要程序有四项:一是登记。会议记录人员、办公室督办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先分别对上述三项内容进行整理记录,再履行相应的领导审核、签字程序,最后由办公室督办人员进行统一汇总。二是督促。督办事项自交办之日至需办毕之日为一个督办期。在督办期内,督办人员根据督办事项的重要性、缓急程度、时限要求等因素,通过电话提醒、收集办理情况反馈等方式进行督促办理工作,并做好记录。三是反馈。每月25日前,承担督办事项的各处室均需向办公室督办人员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四是通报。办公室督办人员根据各处室本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的反馈信息,制作督办情况通报,经特派员会议审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将结果纳入处室年度工作考核。
    
    四、明确督办工作时限。所有督办事项,原则上都应有办理时限。对于有明确办理要求但未说明办理时限的事项,会议记录人员、办公室主任或督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督办事项的当日请示交办领导,以确定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办公室督办人员。对于因客观原因或实际困难,需要调整办理时限时,经交办领导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新办法修订完善后,该办重要事项能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能落实,切实增强了执行力,有效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确保了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陈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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