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昆明办现场审理注重发挥四种作用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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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现场审理工作,促使现场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日前,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回顾梳理了该办近几年的现场审理工作,总结提炼出现场审理工作的四条宝贵经验。
    
    一、必须充分发挥现场审理的批判性作用。该办提出,审理人员在现场审理过程中,要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履行好审理对审计质量的监督职能,尽力发现审计实施方案落实不到位、审计人员审计取证不充分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办领导提出。该办要求,所有审计人员对审理人员的严格审理都要给予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不能非议责难,以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二、必须充分发挥现场审理的预防性作用。2009年至2011年,该办先后16次派出审理人员前往审计现场,及时对审计报告上报时间紧的审计项目、重要审计情况及审计简报进行现场审理。根据审理意见,审计组及时调整审计关注事项,审计人员及时完善审计取证,并根据新的取证材料对原事实描述、审计定性进行修改,使得审计定性更为严谨、合理。
    
    三、必须充分发挥现场审理的服务性作用。该办强调,审理人员前往审计现场时,必须做到既“审”又“理”。一是审理人员在指出重要审计情况、审计简报和审计底稿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要与审计人员共同商量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若补证难度较大,则应协助审计人员在现有取证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作出更为客观的事实描述和更为恰当的审计定性;二是审理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审理时,要针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醒审计组组长(或副组长),并提出如何贯彻落实审计实施方案的具体意见;三是现场审理人员要参加审计组召开的各种审计会议,与审计人员一起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研究如何进行审计查证;四是审理人员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要与审计人员一起前往被审计单位或延伸调查单位进行补证等等。
    
    四、必须充分发挥现场审理的促进性作用。为加强现场审理与现场审计之间相互合作,防止审理干扰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现象的发生,该办明确,除审计资料上报时间特别紧急而按办规定又必须经过审理的情况外,审理人员的审理主要以自我翻阅审计资料为主,审计人员在现场审理期间可正常向被审计单位调阅资料或前往延伸单位进行调查,审计人员取证回来或者工作之余,必须主动配合审理人员尽快完成审理任务。审理人员通过查漏补缺与善意提醒,促使现场审计向纵深方向深入,有力地保证了审计质量。(谢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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