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沈阳办出台办法加强外聘人员管理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1日】
【来源:审计署沈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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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保障外聘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近期,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根据审计署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出台办法,专门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
    
    一是规定了需聘请外部人员的情况。该办法规定,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从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其他专业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二是规定了聘请外部人员可以参与的审计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审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农业审计、资源环境项目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社会保障项目审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等审计项目。
    
    三是规定了聘请外部人员的具体程序。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业务处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时,应向办公室提出包括聘请人数和聘请时间等内容的外聘工作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由办公室审核并报经特派员会议审定。业务处根据审定后的外聘工作计划联系外聘人员,外聘人员到位后,到人教处办理登记手续。人教处应逐步建立外聘人员备选库。审计项目进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外聘人员,应报特派员审批。同时,外聘人员所在机构应与该办签订聘请协议。
    
    四是规定了拟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聘请审计机关退休人员的,应符合退休人员从业的有关规定。
    
    五是规定了拟聘请外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职业能力良好;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身体健康;遵循回避原则。
    
    六是规定了外聘人员的工作规则。该办应当对外聘人员进行审计业务培训,将外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处室和相关处室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外聘人员享有审计法规定的相关权限,有权向审计机关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审计项目完成后,外聘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承担项目的业务处或审计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考评,作出工作鉴定。
    
    七是规定了外聘人员的纪律要求。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如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由该办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对其作出处理处罚。(陈伟伟  李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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