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昆明办出台《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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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提高审计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促进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近日,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出台了《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显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依据明确,规定具体。《办法》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依据,对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对现场审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经审计组长或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含审计实施调整方案)应及时提交法规处、审计组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应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召开不少于三次审计业务讨论会、法规处如何进行跟踪审理、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后该办如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等作了详细规定,将起到规范行为、提高效率、确保质量的作用。

    二是双向管理,注重沟通。一是多部门联手管理项目进度。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涉及业务处、法规处、办公室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虽相互独立但联系紧密。为达到提升成果、确保质量、打造精品的目的,该办在由办公室管理项目计划及进度的同时,还要求法规处从审计质量控制角度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二是注重沟通。考虑到审计组审计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办法》强调了沟通协调机制,要求法规处在制定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前,应征询业务处和办公室的意见,在审计项目进度控制表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出及审计业务会议召开等3个时间点提前提醒审计组必须保证进度。

    三是讲求实效,科学实用。考虑到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至审计报告上报审计署只有10个工作日的实际情况,该办提出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实行“倒计时管理”。即以审计署要求出具报告的日期为基准,加强时间管理,倒推审计报告起草与审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出、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法规处与办公室对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复核、办领导审批等环节所需时间。二是加大跟踪审理力度。要求审计人员通过该办审计项目指挥控制管理平台适时上传审计资料供领导调阅和法规处审理;要求法规处指定专人对重点审计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出后及时介入;要求法规处和办公室对审计业务会议后审计组修改的审计报告同步复核;等等。此外,该办还在《办法》中规定了跟踪审理的内容与方式。

    四是管理精细,责任清晰。一是时间管理精细化。审计组修改、业务处复核、法规处审理审计报告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业务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的时间控制在3天内,法规处与办公室同步复核审计报告的时间不超过1天,办领导审批及文印时间不少于1天。二是现场管理精细化。审计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并设计了《审计任务清单》格式,审计组长在审计现场必须召开3次以上审计业务讨论会,了解项目进度情况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三是责任主体精细化。《办法》以《审计项目进度控制表》的形式列明了每个项目的名称、地点、组长、主审、牵头处室、参与处室,法规处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要求拖延进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员向办主要领导作出书面说明,并将作为年度考核时的扣分依据。(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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