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发展与审计关注要点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来源:审计署重庆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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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发展势头迅猛,越来越受到各方市场机构的关注。截至20173月底,同业存单余额已超过7.5万亿元,2017年银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已超4万亿元,仅3月份就发行了1.05万亿元。本文简要回顾了同业存单业务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其快速增长的原因并结合审计工作提出了关注要点。

一、我国同业存单业务的发展历程

1986年,我国首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发行。1987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也开始发行存单。由于存单利率较同期存款有一定上浮,因而受到市场欢迎,开始出现一些存款搬家的现象。随后,为全面规范银行存单业务,19895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颁布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存单的发行、转让、存取等业务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上浮10%。由于存单在利率上较存款有优势,银行纷纷进行高息揽储,而当时无存单发行资格的农信社、城信社、邮政储蓄为留住存款,则开始想方设法变相提高储蓄利率。为此,1990年央行调整了存单利率上限,对公存单利率上浮被取消,个人存单利率仅能上浮5%,存单利率优势减弱。1996年,央行修订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场。但随后由于流通不畅、利率环境不成熟以及业务管理上有漏洞等原因,1997年央行暂停了银行业存单业务。201312月,央行颁布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存单业务率先在银行同业市场重新启动。同业存单业务重启初期,其发行人范围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以大中型银行为主。大中型银行信誉较好,同业存单发行利率较低,且自身资金较为充裕,发行意愿也不强。2015年以后,随着同业存单发行人范围的不断扩大,发行人总数已超过1500多家,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获准发行同业存单,同业存单发行总量开始快速增长。

二、同业存单发行量飞速增长背后的原因

一是部分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中小银行的存款增加速度,跟不上银行资产扩张的速度。一方面,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在下降。在普惠金融的时代背景下,随着“余额宝”、“理财通”等一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推出和普及,理财的理念已迅速深入大众内心,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老百姓的选择更加多元化,单纯选择银行存款的越来越少,传统的居民储蓄存款纷纷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转变为收益率较高的货币基金或收益率更高的其他理财产品,如P2P等。各类理财产品和基金对银行存款造成了强烈冲击,导致存款本身吸引力迅速下降。同时,银行传统的存款信贷链条也在不断弱化,传统“以贷养存”的模式也越来越难以为继。更多的信用创造需求流向债券、“非标”资产、以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为代表的同业资产等板块,衍生的货币回流到银行体系时也不再是通过传统的存款形式,而是成为了同业负债。另一方面,银行为了追求规模扩张,在资产端的增长过猛,使得资产和存款的差距越来越大,二者之间日益增长的缺口越来越大。这样银行的存款不能与资产同步增长就导致银行超配了长期资产,期限错配出现资金缺口,在当前央行货币政策边际收紧和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之下,这些中小银行只能选择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进行被动负债来补充流动性。

二是同业存单对传统同业负债,如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的替代性。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但是,对于同业存单业务,则只是提出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并未将其纳入其他传统同业负债进行管理和规范。因此,在同业拆借、同业存款等传统的同业负债方式,受制于授信额度、融出群体(大部分是银行,少量是货币基金)、信息交互及操作便捷性(非标准化产品,在合同用印流程中消耗过多成本)以及监管要求等,而同业存单发行人范围不断扩大,同业存单业务逐渐普及的情况下,其对传统同业负债的替代优势逐渐显现。因此,假使在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保持平稳增长的情况下,同业存单的发行量也会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

三、审计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关注地方中小银行扩大自身杠杆,发行同业存单融入资金过高存在的潜在风险。

受经济增速放缓和传统信贷增长乏力的影响,地方中小银行在资产端信贷需求有限,只能投资于债券等资产,而受限于自身专业投资能力有限,更多的是购买同业资产(如同业理财产品);而在负债端则受网点数量和经营地域的限制在吸收存款的能力也较弱,更愿意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吸收资金。而同业存单购买人主要是资金富余的大型银行和其他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比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样一些中小银行就有了套利机会,即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吸收资金,然后主要投放于同业资产,比如购买同业理财产品,以赚取利差。由于利差微薄,为了追求更多获利,中小银行会不断扩大业务规模,而目前发行同业存单所募集资金不计入同业负债,不受2014年发布的《通知》中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这一规定的约束,可能存在单家商业银行发行同业存单融入资金比例过高的潜在风险。

(二)关注银行间市场资金成本上升可能导致地方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的地方中小银行通过发行短期存单投资于长期的同业理财产品,赚取更大的利差,进行期限错配,其最终投资的标的资产流动性较差。商业银行要增加流动性只能继续发行同业存单或者在货币市场上进行拆借。2017年年初,人民银行调高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向市场释放了货币收紧的信号。20173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1天逆回购利率GC001触及30%,整个市场资金紧张程度可见一斑。地方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的规模较大且发行利率较高,如果资金面持续紧张,资金成本上升,甚至出现倒挂,则部分银行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关注地方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筹集资金经过多次加杠杆、错配后投资的信用风险。

地方中小银行通过期限错配发行同业存单筹集资金后购买的同业理财产品等同业资产进行套利。同业理财产品等同业资产获得资金后作为一个资金池进行投资,主要是投向债券市场。而债券收益率通常都比较低,直接投资较难获利,因此也需要加杠杆和期限错配。有的产品为了追求更高收益率,还会通过委外产品再叠加一次甚至多次加杠杆和期限错配。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债券刚性兑付的逐步打破,信用债违约事件也逐渐增多。一旦最终所投资的债券发生违约,由于杠杆的放大作用,就会使得部分发行同业存单的中小银行出现信用风险。

(四)关注地方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筹集资金空转的情况。

一方面,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双增”压力较大,惜贷现象较为普遍,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中小银行不愿增加信贷投放,而是热衷于通过杠杆操作和期限错配在同业市场进行套利。这就相当于银行把广大无法发行债券或票据等融资工具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资金就只能去找利率更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是民间高利贷,抬高了企业融资成本,金融资本没有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

另一方面,在同业存单从发行到最后投资最终标的的资金链条中,资金从最初的同业存单购买人(大型商业银行、基金或保险公司)出发,经过中间环节多次加杠杆和期限错配,最终投向债券等标的资产。然而,部分企业在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又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者投资于证券市场,就造成了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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