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定密工作之我见
高斐(审计署成都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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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网络管理和涉密人员管理统称保密工作的三大管理。而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做好定密工作是保障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基础。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做出了专门规定,2014年出台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就定密管理中的定密权限,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定密监督,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往往掌握大量的国家秘密和一些重要的宏观经济资料,稍有不慎,将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漏,对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作为保密工作的源头,定密工作对党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谁定密、如何定密、定密后如何保密大家理解不一,随意定密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定密不规范的现象。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党政机关定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做好当前定密工作提出以下看法。

一、定密的理论基础

1.定密的概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定密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说明,即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这是对定密概念的广义解释,是一个集合的范畴,它既包括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以及解除等行为的全过程,也包括了在这一完整过程中依法授予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履行定密责任、定密程序、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定密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的法律责任等。

狭义的定密是指有定密权限或者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行业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将具备国家秘密构成要素的事项予以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相应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可见,狭义的定密仅是广义的定密中的起点,是一个初始的工作环节。

2.定密工作的概念。

定密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章的内容和关于定密有关规章制度的所做的全面工作。

3.定密工作的原则。

一是依法定密原则。依法定密是定密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定密范围进行定密。从定密主体来看,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定密主体,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党政机关依据级别不同,定密主体不同,如部分二级垂管单位可以确定秘密级和机密级的国家秘密。从法定依据来看,党政机关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相关部门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部门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是最小化原则。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最小化原则是定密工作的根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在定密程序中,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在涉密事项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和该事项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要明确到具体人员,确保知悉范围最小化,同时务必使国家秘密得到最严格、最有效的控制和保护。

三是精准化原则。精准定密是定密工作的首先任务。要坚持按照内容定密、按需定密,标准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将相关部门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细化,避免定密不准现象出现;同时,在定密时不能只确定密级,不确定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这将对后续保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二、当前党政机关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主观解密的情况多有存在。目前党政机关还缺乏详细的解密标准,导致解密时凭个人主观判断较多,再加上有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信息被上级机关采用后,后续办理情况不得而知,导致有的涉密文件到期需要解密审查时,经办部门为了保险起见,往往出现宁可继续保密也不敢轻易解密的情况,导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 保密期限执行不准。按照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应自行解密;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强制的解密审查制度,定密承办人和所在部门没有定期对其产生的涉密文件进行清理,导致文书主管部门进行统计汇总时,往往有的涉密文件已过解密期,产生涉密文件已到期解密,但承办人和所在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矛盾。

3.保密事项范围可操作性不强。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党政机关实际工作中的定密依据主要是相关部门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目录规定了30项国家秘密事项,但实际操作中,秘密事项的内容较为原则,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定密人员也普遍抱着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的心态,出现错定密、漏定密、高定密的现象。

4.未对定密工作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目前,党政机关还未建立起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机制,导致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后就搁置在那里,不利于定期掌握国家秘密事项的状态,也不利于后续定密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到期解密后的电子文件资料如何保管也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越来越多的已经解密的电子资料还堆积在涉密计算机内,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5. 涉密人员的定密知识与技能较为缺乏。目前,一方面因为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一些党政机关针对具体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确定方面的专门培训较少,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拍脑袋定密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现阶段做好定密工作的几点建议

1.细化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制定党政机关《定密操作指南》。虽然不少党政机关已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工作领域,确定了部门工作国家秘密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要在保密事项范围的准确性上下功夫,要坚持精准化和最小化原则,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及时对部门工作保密事项范围进行细化,不断进行完善,制定出具体、操作性强的定密操作指南,以便于各党政机关参照执行,有章可循。

2. 建立动态管理定密工作机制。定密工作是一套完整的程序,从开始定密、到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密级变更等,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能随着环境的变化,事件的发展,有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依法公开、有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提前解密、有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因此,党政机关定密工作的管理需要紧跟时代,要适应部门工作发展的需要,要辩证的对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定密管理办法,将动态管理定密工作机制纳入定密管理办法之中,夯实定密管理基础。

3. 建立信息化的辅助定密管理系统。由于定密工作是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如果依靠人工来进行,一是会花掉很多的精力,浪费人力、物力;二是不符合工作实际,如一些部门工作人员经常在外出差,定期清理检查涉密文件不太现实。如果建立了信息化的辅助定密管理系统,就可以帮助定密管理人员完成对定密授权和定密作业的有效监督,同时方便定密人员定密申请、审核、审批以及后续解密管理等工作,提高定密工作的效率和信息化程度。

4.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定密培训。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分层次的定密专题培训,通过中心组学习会、支部生活会、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所多种形式,对定密责任人、经授权的定密责任人和涉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有关定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内部指南,提高定密责任人和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定密工作技能,使他们真正成为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高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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