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新要诀
张怡(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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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完善预算体系、规范预算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监督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深刻领会及全面把握预算法及相关法规,找准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对于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审计权威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刻理解预算编制的全口径化。新预算法第四条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了预算编制的全口径化。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深刻理解及严格把握这一原则,即每一级预算单位都要编制收入与支出预算,如同账务处理中的收支链一样,预算的编制也要形成一条完整的收支链条。如: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在编制支出预算的同时,预算单位也要编制收入预算,在纵向上形成一条完整的预算收支链条,确保政府的所有收入与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

二、准确掌握往来科目的会计核算。笔者在审计中发现,某些预算单位将应计入收入科目的专项资金挂入往来账,借以逃避预算管理,为随后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埋下通道。其实,关于往来科目的会计核算,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新预算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因此,审计人员要将预算单位的往来账簿纳入审计重点,根据往来明细逐笔核查,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项目从往来账中提取出来,确保预算单位所有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杜绝隐瞒、少列等现象的出现。

三、严格把控问题定性的准确度。对问题的定性彰显着一名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及道德素养,然而,某些审计人员对此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用途拨给预算单位一项专项资金,但预算单位在使用该资金的过程中却未编制支出预算。从宏观层面看,该资金有严格的预算支出来源,但某些审计人员却草率的定性为无预算支出,没有严格区分无预算支出来源与未列入部门预算之间的关系,将两者混为一谈,造成问题定性不准、审计风险提高。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预算执行问题的定性过程中,要认真领会法规条文中蕴含的丰富内涵,严格把控问题定性的准确度,降低审计风险。

四、正确界定违规问题的主体责任。目前我国的预算体系正在不断修订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漏洞及缺陷。如:新预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预算,然而,由于某些财政部门未及时更新预算管理系统,造成系统内部的预算科目及填报口径不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预算单位因受财政预算收支平台的限制,不得不按照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编制预算草案,造成预算编制不真实、不准确、不细化。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此类问题的定性处理过程中,要准确界定其主体责任,明确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还是预算单位自身的责任。

五、充分领会预算公开的重要性。预算的公开透明是对预算最为有效的监督手段,通过“公开政府账本”可以将政府的预算收支情况暴露在每一名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对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的预算公开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然而,某些审计机关却没有充分领会预算公开的重要性,在制订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的过程中未将其纳入审计重点,造成对预算公开事项的审计监督不够全面、细致、准确。因此,审计人员要加强对预算公开的审计监督,不但要审计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而且要将预算公开资料与预算单位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进行逐笔核对,审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公开事项、篡改预算公开数据等情况,提高预算公开的执行力度。(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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