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报告基本框架及报送流程研究
万玉昆(湖北省巴东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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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审计已形成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情况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专题报告、审计问题通报、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八类报告体系。下面笔者将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及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审计实践,就各类报告的基本框架、报送流程作一些简要探讨。

一、常用报告基本框架

(一)审计报告基本框架

1、设计依据

(1)《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内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2、基本框架。综合如上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进一步细分为进行审计后出具的一般审计报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出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类。三类皆属审计报告,仅细微末节的差别。其基本框架应当如下:

一般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四、审计建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调查建议。

经责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责任界定;

四、审计建议。

(二)审计结果报告基本框架

1、设计依据

(1)《审计法》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2、基本框架。综合如上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可进一步细分为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其基本框架应当如下:

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一、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四、改进财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一、基本情况;

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界定;

四、改进干部管理工作的建议。

(三)审计工作报告基本框架

1、设计依据

(1)《审计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2010年至2014年度国务院关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基本框架。综合如上规定及参照国务院审计工作报告范例,国家审计机关代本级政府起草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其基本框架应当如下:

一、审计情况

(一)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三)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四) 财政转移支付审计情况

(五)税收征管审计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八)跟踪审计情况

(九)重大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情况

(十)土地和资源环境保护审计情况

(十一)金融机构审计情况(授权审计)

(十二)企业审计情况

(十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情况。

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注:应对以上十三项审计情况分项叙述,一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纠正、处理、整改及建议采纳情况。

(四)审计检查报告基本框架

1、设计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六)发现被审单位没有整改应采取的措施。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2、基本框架。综合如上规定,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其基本框架应当如下: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整改事项情况

(一)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二)移送案件处理情况

(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三、检查建议

二、其他报告适用范围及依据

1、审计情况报告。适用于授权项目、政府临时安排项目、群众举报项目。目前暂无明确规定,但各地都有使用。

2、审计综合报告。适用于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3、审计专题报告。又称《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等,适用于发现重大问题时。《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五)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六)其他重大事项。

4、审计问题通报。适用于采取跟踪审计方式时。《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三、报告报送流程

1、流程依据

(1)《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2、流程图

(万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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