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审计整改协同机制的几点认识和看法
单以琪(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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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破解“屡审屡犯”顽症,亟待构建一个超越审计机关单个部门,多部门联动、多种监督类型协同配合的整改格局。下面,笔者就此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审计协同整改机制的内涵及所具备的条件

构建协同整改格局,是为了改变过去传统的,以审计机关和政府主导,手段不足,力度不够大,效果不太明显的审计整改模式,将审计整改作为国家治理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监督类型相结合,以合力推动审计整改,实现标本兼治的一种新模式。其特点在于,一是整改范围大,不仅仅局限于查纠问题,而是覆盖和延伸到问责、究责、考核、奖惩、约谈、罢免、引咎责令辞职、建章立制等方面;二是要与整改力度大,不仅仅局限于审计机关和政府抓整改,而是呈发散性和优势互补格局,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构建协同整改格局,目前内部条件都已经具备,可以说既有天时,也有地利,更有人和。天时,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分别作出了指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单就加强审计工作特辟一章节,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显示审计监督将得到前所未有的系统强化。地利就是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深入贯彻,党政干部敬畏法纪、遵章守纪、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普遍增强,有助于破除审计整改的阻力。人和,人们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普遍增强。

二、构建协同整改格局需发挥审计先导作用

审计机关在构建协同整改格局中,处于打头阵的地位,要充分发挥先导作用,用足用活现有的审计整改手段,能改则改。

1、利用报告促整改。督促被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利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的机制,利用内部通报、给被审计单位寄送审计意见函等形式,增强透明度,推动整改。

2、跟踪检查促整改。明确审计组长为督促审计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期满后整改情况,进行回访考查和跟踪督查。同时,对上一轮审计中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滚动审计和跟踪督查,并写入审计报告中,以审促改。

3、公告结果促整改。制定《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范围,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从自行决定和政府审批两个层面进行操作,利用审计机关网站和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同时,公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4、行政指导促整改。通过审计“帮促建”,实施指导、劝告、建议、说明、提醒、警示等行政指导柔性管理和服务行为。两者相互协力,刚柔相济,让法治精神、服务理念和人性关怀贯彻落实到审计工作的方方面面,以更好履行审计职能,推动现代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协同整改格局需要与其他监督类型形成合力

1、与行政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纳入政府督查体系。要提炼和报送有价值的审计信息,借助领导批示,敦促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利用政府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会,将需要整改的事项分门别类,逐条列入政府督查和反馈范围,落实督查内容、责任和整改时间表。另外,还要将需要整改的重点审计问题,争取列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借助督查机构抓纪要执行和落实机会,统筹推进审计整改落实,或将政府督查机构吸纳进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利用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获取行政批示,流转督查机构承办等途径,将行政督查和审计整改“捆绑作业”。

2、与人大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列入询问质询范围。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具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所审议报告形成决议等监督权,其监督可以弥补审计监督手段不足、督促力度薄弱的不足,进一步提升监督层次和法治化水平。审计与人大机关应切实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激活现有的监督制度。人大机关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时,可以责成重点单位负责人到场接受专题询问和质询,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当场公布结果,并同步网上直播,就能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刚性约束力,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3、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列入经责审计联席会议议题。审计机关应发挥召集人优势,将第一责任人履行审计整改的情况,作为审计重要内容,进行鉴证和评价,推动组织部门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奖励的参考依据。审计查出的违纪问题线索,也应及时通过经济联席会议制度体系,进行通报,敦促有关方面,按照《意见》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推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的落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整改不力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4、与司法监督相结合,将审计整改事项列入“检审”协作机制。应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需要相互支持、协调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重要情况、重大事件相互通报,发挥各自的职能,解决移送意识不强、移送不规范、协作不到位、工作方法存在差异等问题。特别是在对审计中发现的决策严重失误、久拖不决,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失职渎职行为,要按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要求,加大配合协作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四、实现协同整改标本兼治目标应把握三个重点环节

1、要积极创造监督条件。审计查出的问题只有深、透、实,才能为其他类型的监督提供条件,发挥“酵母”作用。所以,审计机关应加强质量建设,力争多出成果,出大的成果。同时,应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研究,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当前,要着力解决审计报告重揭露问题,轻分析研究问题,审计建议参考价值不高的弊端。要积极开展包括综合分析能手在内的“四手”争创活动,加大审计机关算、写、说、谋等“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参谋和“智囊”作用。

2、要合力推动责任落实。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权力运行必须有责任,负责任,落实责任。所以,在审计查出问题与责任落实两个重要环节上,要促进匹配。审计机关要利用审计结果公告、案件线索移送、推动协作机制运行、推动人大高层监督等方式和途径,与其他监督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形成互动和协作,按照四中会会要求,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促进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要推动制度完善和执行。审计机关应从单纯处理处罚即是整改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在推动问责究责的同时,善于经营问题,把握时机,尤其是在严重违法问题和腐败问题发生后,乘风借势,利用被审计单位上上下下查找内控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渐成共识的契机,促进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深化改革,堵塞管理漏洞,扫清体制障碍,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同时,应加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防止制度形同虚设,苍白乏力。(单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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