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审计制度的外部关系
代霞(审计署武汉办)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8日】
字号:【大】 【中】 【小】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由宪法监督、党纪监督、经济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国家审计制度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与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其他部分密不可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发挥以审计监督为中心的经济监督系统的“合力”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如何协调好审计监督与各专业经济监督的关系,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监督体系   国家审计  外部关系
    
    国家审计是我国唯一专司经济监督职能的机关,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理解国家审计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正确处理国家审计制度的各种外部关系,对于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参与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包括宪法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尽管对象、范围和方式不同,不同监督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体。
    1.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指通过宪法规定,由宪法监督主体采取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违宪立法和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从而实现立法者制宪目的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二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党纪监督。党纪监督是以党章为核心的、具有中国共产党特点的比较完整的纪律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相关职责。党纪监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3.经济监督。经济监督是指由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和专门经济监督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及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所进行的检查、监视、督促及控制的活动。在系统性和广泛性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极为密切的生产联系。因此,经济监督同整个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交织在一起,不仅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进行广泛地监督,而且对国民经济各个环节也进行监督。经济监督主要有: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物价监督、审计监督及工商行政管理监督、质量监督。
    按照实施监督的主体和被监督的对象不同,经济监督所包含的种类和范围呈现多样性。但从监督的层面,监督的作用范围,监督的效果和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影响力而言,审计监督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高于其它种类的经济监督。
    4.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5.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非国家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其公民个人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构成了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公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发达,网络舆论监督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涉及的范围广,来源广,传播力强,并且更加及时和透明,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二、国家审计与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其他监督方式的外部关系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是专司经济监督职能的机关。国家审计是隶属于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监督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审计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尽管对象、范围和方式不同,不同监督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体。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以专业的工作模式,以独立第三方主体的资格对利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相关主体的一定行为进行监督。主体资格的独立性和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专业判断的权威性决定了国家审计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性和重要性。其作用不能被其他监督所替代,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监督的作用。
    2. 国家审计与经济监督系统的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密不可分。审计监督与各专业经济监督存在着不可分而又互不能取代的关系。它们都是经济监督系统内的子系统,都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实施经济监督过程中,它们所发挥的作用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因为审计监督是以各种专业经济监督为基础的,而专业经济监督又须接受审计的再监督。同时审计监督与专业经济监督也存在着若干方面的不同:
    (1)在监督范围上,专业经济监督一般都是通过处理各自的业务间接地发挥某一方面的经济监督作用,是特定范围内的业务监督;而审计监督部门不经管具体的经济业务.与被审对象不存在必然的经济联系.对国民经济中的各有关经济事项均可进行监督,所以它是一种综台的专门经济监督形式。
    (2)在监督对象上,专业经济监督部门是对各自经管范围内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经济事项进行业务监督,而审计既可对各专业经济监督形式所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又可对各专业经济监督形式本身进行再监督。它们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在监督独立性的程度上,审计监督比专业经济监督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审计监督独立性于专业经济部门之外,能够较为超脱地实施经济监督。从宪法赋予国家审计的职责和审计机关的设置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唯一一个独立实施经济监督的部门,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一些专业性的经济监督部门,如计划、银行、税务、物价、工商管理等,共同构成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这些专业性经济监督机构和人员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之下,很难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能。而国家审计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位超脱、客观公正、并有一定权威的审计机构网络,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克服了各专业经济监督一方面不够独立、不能超脱而另一方面又互相掣肘的负面影响,促使这些部门正确运用自身的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体系。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审计以独立第三方主体的资格对利用和管理国有资产以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相关主体进行经济监督,在整个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3.逐步扩大审计范围,与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如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目标一是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强化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为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与传统审计监督相比。二是防范领导干部滋生腐败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控制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因为,经济责任审计针对领导干部经济管理活动重要事项,如,资金运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等,经济审计就是要揭露权力在这些管理活动中是否被私有化、是否滥用,从而揭露贪污腐败行为,经济责任审计被纳入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中。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建立政府问责制度。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提示领导干部角色责任和个人责任,严格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警示被审计责任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问责方式之一,在深化问责制的内容、明确问责事项、健全问责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完善各种外部关系,更好发挥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职能
    
    1. 重点协调好与专业经济监督的外部关系。在出现了局部之间以及局部与整体之间的矛盾,我们必须按照系统论的协调原理并遵循下列原则,进行处理:(1)不能从系统局部得出有关系统整体的结论;(2)子系统的目标必须纳入并服从于系统整体的目标;(3)从总体协调的需要来选择行动方案;(4)系统的各类分项指标必须具备整体性。根据这些原则,从我国审计监督与专业经济监督关系的现状出发,我们提出以下几种协调它们关系的途径。一是明确审计与专业经济监督的分工.划清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二是强化各专业经济监督形式的监督作用。要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经济监督系统的整体监督作用,就必须不断强化各专业经济监督的监督作用。“牡丹虽好,尚需绿叶扶衬”。作为在整个经济监督系统中发挥基础作用的财政、银行、税务等经济监督形式必须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研究探索并力争解决自身在组织上如何进一步健全,制度上如何进一步完善,工作上如何进一步拓宽和深入,方式方法上如何进一步科学和实用,人员素质上如何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三是加强和完善审计监督与各专业经济监督间的协作关系,避免重复监督和人力、物力的重复投入和浪费。应建立起定期的协调机制,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中与各专业部门合作检查或同步检查,尽量减少被审计单位的重复劳动,避免针对某一事项进行周而复始地重复监督。
    2.改善审计环境,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效力。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从“财务型”向“绩效型”转变。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真实、合法性审计,它可以客观地反映经济责任人遵守财经法规的程度,保护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经济责任审计要评价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而绩效审 ‘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内涵恰好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所需要的。《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积极穿插绩效审计的思路,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更加完善与细化,重点更加突出,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监督更加全面。应该说,绩效审计是现代审计的发展方向和审计转型的重要标志。
     3.强化法制建设,彰显审计成果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最终体现在审计成果的运用上。审计成果的运用需要用法制制度来维护,它不是由审计机关来单独完成的,而是干部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党委的重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顺畅都会影响审计成果发挥任用。而这种 顺畅’.靠的是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有效。
    4.完善经济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审计与专业经济监督人员的执法工作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工作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但审计与专业经济监督人员也不得滥用职权,其工作也应受到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这就需要审计与专业经济监督人员和部门的所有机关、上级机关和司法、监察等部门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方面共同组成经济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网络,以促使和保证审计与专业经济监督人员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代霞)
    
    
    
    参考文献:
    [1] 王鸿  创新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制度研究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审计研究报告 2008年第14期
    [2]王兆高  完善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思考  《经济师》2003年第6期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