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审计分析
韩丽娜(审计署济南办)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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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4日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三年。去年,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了虚假高新企业逃税情况。在审计署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中,有85户不符合条件,这些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高新资格带来的巨大利益让高新企业认定的准确性空前重要起来,而认定的企业出现了不少问题,如认定范围过大,数量过多,审批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化最大,千方百计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方面偷逃税款,另一方面也没有起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
    
    一、政策背景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利益巨大,特别是很多外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增长,如北京市2011年就新增266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国税审计不同于税务稽查,重点不是审查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的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而是审查国税部门在税收征管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即使查出了纳税人的违规问题,也要寻找政策漏洞,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从目前很多“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案例来看,如贝因美奶粉、东湖化工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成了唐僧肉,有着自己的利益链。审计查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虽然存在技术专业认定难的问题,但是如果证据确凿,可以追究国税部门的管理责任,如果是认定的法规存在漏洞缺陷,造成企业钻空子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审计通过查处问题,促进法规完善,也可完成审计目标。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难点
    
    (一)研发费用的口径问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研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因此,研发费用不应包括企业直接支付的用于生产的技术使用费、技术许可费等。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研发费用范围口径应该一致,现实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并没有将全部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范围总是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审计中,对特殊领域和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合同,企业通常不愿提供。产品(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是否确实利用了高新技术。往往无法识别费用是否真正用于研发活动,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问题。《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不够具体细致,只是明确了相应的概念,并未给出具体的确认标准。在执业过程中,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往往拿不准。比如,中间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开发型企业收到的相关部门的课题经费,该如何确认收入。又比如,研发项目往往有许多辅助人员参与,其工资是否计入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指引》中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因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为高新技术应用到符合《办法》要求的重点领域的产品(服务)本身所形成的收入。同时,总承包收入中的建筑安装收入、设备收入不应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技术工程实施的收入只是建筑安装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生产产品的品种是否应用高新技术确认收入,按照技术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确认收入,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内容区别高新技术服务和非高新技术的建筑安装、外购设备收入等情况。
    (三)研究开发人员的判定。企业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在整个研发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准确界定研发人员,对审计来说非常重要。但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有时很难判定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研发人员。比如,许多企业未按部门核算工资,员工聘任合同中也未注明具体岗位。又比如,一些研发人员经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往往具有双重“身份”。很多集团老总经理是其主要研发人员又是行政人员,企业研发人员不能准确划分,其人工成本就容易和企业其他人员的人工成本相混淆,从而给认定审计后续工作带来困难。
    (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认定。根据《办法》与《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那么什么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如何界定企业的知识财权是否属于该标准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认知并不一定符合我国税务机关对其的定义,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法规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应体现在其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以及对主营业务的支撑性。关联性即核心知识产权应当与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休戚相关,而不是在人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取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支撑性则是指,该知识产权应当对企业开展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主要收入是必要的,该知识产权的丧失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无法开展。
    《办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不明确,企业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才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这一标准?目前,专利可以买卖,专利、版权申请又十分容易,容易给认定工作造成混乱。如《办法》未明确规定自主知识产权是排他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如若不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独占性进一步明确,不排除被个别企业利用,通过共同所有的方式,几个企业依靠同样的核心技术重复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又如,尽管《办法》对企业获得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间进行了“近三年”的限定,但未界定该核心技术是何时取得国家专利,从而不能保证该项技术是否依然先进,同时也为企业舞弊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依靠自己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享受完3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后,将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公司,再通过签订一个3年分期付款合同从其他公司再将该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购买回来,从而达到文件所规定的研发费用比例和近3年取得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再次以同样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除此之外,企业还可在申请高新资质近3年内,通过受让或者受赠较为陈旧的知识产权进行高新资质的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管理难点
    
    (一)专家只对资格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容易脱离企业实际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评定,虽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负责,但是主要由科技部门主管。在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库内抽取的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专家对于一些认定条件标准也只能是通过上报的纸质资料审核,没有深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没有对企业各项认定指标进行下户核查,往往容易脱离实际,出现过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例子,因此专家的评定时有水分的。
    (二)部分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包装企业成“伪”高新。由于存在税收优惠的利益,现在专门有代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包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代理公司收取高额的代理费,而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科研费用审计报告、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给事务所带来很大的收入。例如某公司2009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该企业完全是一个传统的劳动密集性企业,产品销售毛利率在2%左右,它之所以能轻易而举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中介机构功不可没。

    四、审计的应对方法

    审计的作用是着眼微观,立足宏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那些以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有退出高新舞台的趋势,因为《办法》及《指引》所列举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均为“自主研发”,体现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而从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入手,企业是自利的经济组织,而非单纯的科研机构。研发与知识产权不是最终目的,而在于为生产服务,及对生产技术的保护。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意义,并不在于对单个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而在于从社会利益与企业利润之间找到双赢的结合点,通过另外一种经济利益取得的方式,促使科技力量的更多应用,实现国家的产业发展计划和生产模式的变革。审计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应该把握住宏观政策的重点,结合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的研发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了解研究开发人员的组成,以分析研究开发费用中有关人员人工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分类是否正确;了解投资活动,以分析有关测试仪器与设备、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应当列入研究开发费用。
    另外,审计应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按照法规的现有规定,对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以考虑取得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实施方案、阶段性报告或工作总结、验收报告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鉴定材料,取得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对于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应充分借鉴外部专家的意见,函证权威机构鉴定知识产权是否是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等,充分的采集证据,规避审计风险。(韩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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