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史国栋 程勇(审计署济南办)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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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保障体系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作为一项能解决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弱势群体缴纳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政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实施完善与否,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保持建筑行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自1995年建立以来,在保障建筑企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换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机制,促进建筑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已滞后于当前形势的发展,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笔者结合某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在分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期望能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进而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执行现状
    
    (一)收缴率偏低依然存在。部分地区在贯彻落实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相关规定不够严格,如有的市、县(区)在开发园区工程、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特别是招商引资工程中仍普遍存在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现象,致使新开工的工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率不高,极大影响了该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社会不公平。
    
    (二)保障范围面窄需扩大。目前,该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累计结存近百亿元,抽查10家建筑企业,占从业人员八成多的为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其作为建筑施工的主要参与者,却没有得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政策保障,施工企业只是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或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政策法规效力待提高。目前,该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障金管理办法是1995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文件,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事隔17年之久,原文件时效性减弱,已不适合目前的形势,部分建设单位对文件的效力屡屡提出质疑,已严重阻碍了建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需要政府及时出台法律效力更高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
    
    (四)超范围支取现象普遍。一是大量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该省以建筑企业劳动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允许各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从应上解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省调剂金中安排工作经费。二是多数建筑企业自身不同程度存在挪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情况,用于企业管理费用、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等不属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开支范围的开支。
    
    二、完善政策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一是尽快出台效力、约束力更高的政策法规。建议国家层面出台整个建筑行业以及地方政府都要严格遵守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法规。二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扩大建筑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将广大建筑行业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三是调整征收政策。对各公益性工程项目免收,对招商引资等项目按工程造价按照确定比例少收。四是地方法规出台规定授予审计部门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定期监督和处理处罚的权力。
    
    (二)完善资金拨付机制。一是经办机构应加强拨付资格审查制度。要加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发现不合要求的要坚决取消拨付资格。二是严格遵守资金拨付程序。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每一笔都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拨付,杜绝以特事特办为由,故意简化拨付现象的发生。三是建立严格的调剂金预算拨付机制。每年由政府领导从严审批,以避免随意拨付调剂金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清零制度。建议经办机构指定专业银行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养老保障金集中开户,建筑企业在支出时,需凭经办机构支出审核后才能支付,杜绝挤占、挪用。二是建立财政、审计、公安、建设、劳动等多部门监督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管理与监控,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史国栋 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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