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计法制建设 履行国家治理职责
李志勇 崔健飞(审计署郑州办)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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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国家良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审计法律体系,为审计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责,促进国家良制奠定法律基础,已成为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关键字]:审计 法制建设  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就给我们国家的审计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构建更加完善的审计法律体系建设,促进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地作用,已经成为审计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审计监督是一种专职和专业行为,是独立的、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由于其自身独有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审计又是国家治理中监督控制子系统的‘免疫系统’,对维护、完善和促进国家治理有重要意义。” 国家审计在促进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审计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及时、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为评估国家实力、维护国家安全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能够从更高的层面、更广的范围,密切关注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及时提出针对性建议,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国家审计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项目和事项进行审计监督。2010年12月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也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国家审计在加强反腐倡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国家治理内生的“免疫系统”,防范和揭露腐败、增强国家治理系统的“免疫力”是国家审计义不容辞的职责。其缘由主要有三条:一是大多数腐败和舞弊都与资金、资产紧密相关,而审计工作始终紧紧围绕国家资财,最有条件发现国家资财被直接侵吞或间接侵占;二是国家审计具有独立性,没有既得利益的羁绊,也依法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能够敏锐地发现问题和客观公正地揭示问题;三是国家审计监督覆盖所有公共资金和机构,能够及时和有效地揭露违法犯罪线索。
    四是国家审计在推进民主法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审计适应民主法治的要求,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现行法律法规遵循到位;通过深入分析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健全和完善的建议;通过依法公开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为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渠道,也推动了国家治理的公开和透明。
    五是国家审计在维护民生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审计通过加强对涉及民生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关注涉及“三农”、城市低收入群众以及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和资金的管理,揭示和反映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政策目标未实现的问题,纠正严重影响和损害人民利益的问题,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是国家审计在推动深化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国家审计以责任履行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将常规审计和绩效审计紧密结合,注重揭示和反映政策、制度和管理中的问题、漏洞,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解决现实中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完善审计法律体系建设对于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国家良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完善审计法律体系,是健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制体系在界定审计范畴和规范审计人员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善审计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和细化审计机关的职责范畴和审计业务的操作方法,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责,是健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完善审计法律体系,是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责的重要措施。审计法律体系从制度上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监督职责,发挥经济社会“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国家治理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审计法律明确了审计机关具有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制度、政策、账目等资料的权力,为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审计法律也对审计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审计人员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提供了依据。
    第三,完善审计法律体系,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审计事业的发展,国家审计已有原先单一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查,演变成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国家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经济活动的有效性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审查。这种变化就要求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制度,增加对审计新领域的立法工作,以满足审计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现行审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适应国家治理理念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审计实务操作指南体系。
    2011年1月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对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及审计质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准则》仅仅是在宏观层次对审计实务进行了“普适”性的规定,由于审计业务设计行业众多,且各行业均有其特殊性,因此应要尽快编制针对不同行业的审计指南,构建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行业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以行业特点为基础,从审计业务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
    2、适应审计信息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补充出台相应的审计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化技术在审计实务中的发展与运用,计算机审计已成为未来审计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部分计算机审计规范,但其相互内容重叠现象比较严重,层次性差,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计算机审计规范体系。因此,应当结合计算机审计操作实际,尽快出台计算机审计办法,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两个层面对计算机审计进行规范。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信息系统开发过程的审计准则,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评价的准则,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的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包括计算机抽样审计)准则,应用软件的扩展和维护的审计准则及审计软件的基本功能和基本要求的规范指南等方面。
    3、适应审计业务规范化发展的要求,完善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评价体系。
    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是审计业务规范化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确保审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的审计法律法规中,仅对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了“基本”的规定,未形成“强制性”约束。因此,应参照《会计法》及相关法规中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刚性”规定,制定审计人员从业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价制度,以提高审计人员的从业水平和职业胜任能力。(李志勇 崔健飞)
    
    [参考文献]
    1、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新华文摘》,2012年10月。
    2、周杰锋:《完善我国审计法制化建设的思考》,审计署门户网站。
    3、高彩玲:《对计算机审计发展思路的探讨》,《财会研究》2003年第9期。
    4、唐玮:《IT审计未来发展思考》,《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第6期。
    5、王蕊,《谈我国审计模式的发展与改革趋势》,《中国农业会计》,2003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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