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人格否定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
汪艳兰 李瑞(湖北省鄂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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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考核制度和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济制衡监控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国有企业领导人因为只是作为代理人而非企业所有者,往往不需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承担经济责任,从而使他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自己却不承担经济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原理在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值得探索研究。
    
    一、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及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要性的认识
    
    公司人格否定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定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定,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公司人格的独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但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就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据此,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从上述法规条文的理解来说:在公司人格否定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即:债权人爱找谁找谁,因为公司负连带责任)。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一)从主体条件看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从主体条件看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定的前提。国有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当某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时候,应该同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二)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由于不是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从而使某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在滥用企业法人格时会更加肆无忌惮。
    
    (三)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从行为方面来看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四)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定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五)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公司空壳化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在国有企业领导中,有的企业领导人为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以权谋私;有的在当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同时暗地里自己经商办企业,将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工具;有的将国有企业通过抽逃资金或宣告破产,再设立另一企业,以达到逃脱原来债务的不当目的;有的将国有企业的资金、设备、生产资料暗地转移到个人腰包;有的借国有资产合资、联营、产权交易之机,将企业低价出售。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滥用行为的特征:一是故意把公司法人格作为手段和工具;二是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无视或不顾公司自身利益,任意混同、处置公司财产或利用公司有限责任;三是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法律概念是明确的,但是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代表来行使其所有权。企业领导人的职责本是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经营管理自主权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提高价值,维护国家作为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国有企业领导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比照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企业独立法人人格及企业的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接追索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以遏制滥用企业独立法人人格及企业有限责任的行为。在审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国有企业法人格滥用以国有企业的名义进行,从表面上看是企业的行为,但实质却是企业领导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借助于国有企业的外衣表现出来,往往是为了具有支配地位的领导人的自身利益而进行的。
    
    2、母公司及其领导人对子公司进行完全控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子公司,使子公司失去自我意志,也属于企业法人格滥用行为。
    
    3、国有企业法人格滥用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具有支配地位的领导人,而不能是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审计机关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所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司法机关汇报,由司法机关进行确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来做好经济卫士,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受损害。(汪艳兰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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