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核查的“三高”要求
陈渝(审计署重庆办)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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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从审计实践来看,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大多改变了以往单独立项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做法,而是结合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等专业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核查。与一般的审计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的对象不仅涉及被审计单位,还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查人员面对利益出发点不同的多个责任主体。因此,在开展此类核查业务时,审计核查人员应充分认识到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高要求。
    
    一是核查对审计质量管理的要求高。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核查从两个方面开展。一个方面是根据事务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从底稿本身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未根据已发现问题提出合理意见、未披露重大事项等情况。另一个方面是结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事务所审计底稿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计程序,是否发现了该问题等。第二种情况是核查的主要方式,其要求审计人员首先必须保证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在定性、涉及金额等关键要素上没有瑕疵,否则无法依据该问题去追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同时,即使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质量得到保证,也还必须保证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恰当准确。
    
    二是核查对审计进度控制的要求高。从核查程序看,通常做法是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取证完成并交换完意见后,再对会计师事务所取证并交换意见。如果审计人员按照惯常做法,在临近审计现场结束时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那么向会计师事务所取证和与其交换意见的时间就十分有限,特别是在一个核查任务中涉及多个会计师事务所时,时间更为仓促。一旦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的定性或对其责任的认定有异议,审计核查人员将没有足够时间进行进一步补证,无法按时完成核查工作。因此,在核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双重取证和双重交换意见的时间要求,合理掌握进度显得非常重要。
    
    三是核查对沟通判断能力的要求高。由于核查涉及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关联方,他们之间因为各自利益而相互博弈,时而是利益共同体,时而又产生利益冲突。因此核查对沟通应变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的要求较高,审计核查人员需要不断识别核查发现问题对各方利益的影响,不断调整与其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审计核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相互推脱责任,双方说法矛盾、各执一词。遇到此类情况,审计核查人员不仅要根据审计取证作出正确的是非判断,也要善于随机应变,在矛盾方之间沟通交流,以打破僵局,以理服人。
    
    针对上述要求,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笔者建议审计核查人员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在核查过程中要练好基本功,保证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问题的质量。注册会计师依据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所涉及的各个会计科目的审核情况发表审计意见,而对于各会计科目的核算,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审计核查人员应加强会计准则和其他财经法规的学习,提高基本的审计核查能力,保证审计中发现的财务收支与核算问题能够定性准确。比如,对于政府性补助收入,哪种情况下应确定为当期收入,哪种情况下应确定为递延收入,此类基本的会计知识一定要掌握。
    
    其次,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强审计现场管理,保证核查按质按时完成。一方面要加强现场的质量控制,审计人员、小组长、主审各自履行职责,主审应对工作底稿、审计取证等进行审核,提前把好质量关口。审计核查人员要尽可能与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交换意见,体现全面、客观反映问题的原则,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质量问题。另一方面,主审应提前制定审计实施的“倒计时”表,细化审计各环节时间安排,保证既可以能深入细致地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又能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并预留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
    
    最后,在核查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遇到复杂情况时能靠审计证据作出正确判断。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要注意培养自己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与人沟通交流的技巧。审计核查时,要能理清思路,抓住问题实质和关键,当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的说法不一致或者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说法不一致时,要通过审计核查掌握的客观事实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判断和观点,击碎推脱责任的说辞和理由。(陈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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