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视角下的金融审计创新方向探讨
魏健宇(审计署昆明办)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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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指出金融审计的核心目标是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发展,笔者认为维护金融安全是侧重点。金融风险存在于整个金融市场,随着金融发展日趋复杂化,金融安全重点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预防金融危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金融监管是日常和全面的综合性管理,而金融审计灵活性较强、重点突出;然而,我国分业金融监管成效显著,混业监管存在空白,金融审计可以补充统一监管者的作用。金融审计可能的创新措施有三点。
    
    关键词:金融审计;金融安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控股集团
    
    一、金融审计的核心目标是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发展,侧重点是前者
    
    《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审计署“十二五”规划)提出“金融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审计署“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五项具体的措施包括:第一,审计的重点对象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第二,审计的核心内容是关注资产负债损益,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第三,审计的重要内容包括审计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的情况;第四,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的审计;第五,实现日常化的金融审计“集中分析,分散核查,专题研究”的组织方式。从五项具体措施可以看出,金融审计的侧重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二、金融安全的目标
    
    第一,金融风险存在于整个金融市场,随着金融发展日趋复杂化。

    我国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但是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产品不断增加,统一的金融市场正在形成,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金融风险不再仅仅局限于银行业,而是存在于整个金融市场。我国已经形成了三大金融控股集团,即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国平安,同时四大国有银行也逐渐涉入证券和保险行业。国开证券与台湾国泰金控旗下的国泰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合资设立的基金公司已经定名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即将拥有基金管理牌照,此前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将PE、直投、金融租赁与投资银行牌照收归囊中,拥有了除信托外其他几乎所有金融牌照。
    
    第二,金融安全重点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预防金融危机。

    金融安全的脆弱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凸显,20国集团一直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业的重大衰退,以及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金融监管的重大失误主要有:缺乏统一监管者,无法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分业监管对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有效性降低;监管发展滞后,监管体系无法跟上金融体系的发展。
    
    三、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金融监管是日常和全面的综合性管理,金融审计灵活性较强,重点突出。

    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维持一个稳定、健全、高效的金融制度,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是保证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第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一致。金融监管侧重日常和全面的综合性管理。我国金融机构目前越来越倾向于混业经营,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两大金融控股集团直接接受国务院的管理。而金融审计则更具灵活性,可以重点关注金融安全:一方面重点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另一方面重点关注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同时,金融审计还包括审计一行三会,可以通过关注其的监管活动,促进充分监管和提高效率。
    
    第二,我国分业金融监管成效显著,混业监管存在空白,金融审计可以弥补其空白。

    2003年,我国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执行宏观调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则是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行业监管。我国分业监管成效显著,适应了当时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资本项目还未对外完全开放情况下,面对2008年国家金融危机,我国金融业保持了基本稳定。

    但是,在统一的金融市场正在形成,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金融监管对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存在空白,而且混业经营的金融风险巨大。我国对投资甚至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产业资本没有监管,法律约束呈空白状态。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主要有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如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公司整体激励与客户和公众的利益冲突等;内部风险是指其内部存在着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关联交易。由于集团内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存在,控股公司内一个企业的经营困难或危机而引起的连锁反应,会给集团的其他企业带来严重风险,甚至造成整个银行业的危机乃至发生金融危机。
    
    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需要一个统一监管者,而金融审计可以补充统一监管者的作用。审计署在2011年开展了对中信集团董事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在集团管理和关联交易方面发现了很多问题,项目成果显著,但是事后审计的模式还是在补充统一监管者作用上仍有不足。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其中的重要措施就是将美联储变为“超级监管者”,加强对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无论其是否有存款机构)的统一监管。
    
    四、金融审计的创新措施
    
    第一,突出事中审计,引入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

    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必须创新审计手段,积极推进审计关口前移,这样才能更好地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审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现阶段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周期一般是3到5年,显然无法满足维护金融安全的目标。以RAROC(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CreditMetrics(信用计量模型)和VaR(在险价值)为代表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的战略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多项工作中,审计手段要适应金融业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

    同时,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把握尤为重要。目前的审计一般停留在被审计单位个别问题上,对于金融机构体制与机制改革以及更宏观层面的整体金融风险认识明显不足。我国金融业发展快速,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应用日新月异,金融审计如果不能创新审计手段,就很难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内部风险控制作出评价,对金融企业的管理绩效以及宏观层面上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充分的认识与把握。
    
    第二,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审计,实现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统一监管。

    我国分业监管成效显著,混业监管存在空白,金融审计可以补充其统一监管者的作用。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金融风险来源于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关联交易,金融审计可以重点关注金融控股集团这种特定的金融风险以及采取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手段,从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角度来评价风险。
    
    第三,构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机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再审计。

    构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框架,理清金融审计的工作边界,发挥金融审计在金融宏观监管框架中独立性、综合性监督优势,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风险审计和对监管机构的工作绩效进行再监督,促进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行使各自的权力和履行各自的职责。所以,金融审计和监管应该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同时通过对监管机构的再监督,提升社会对金融监管的信心。(魏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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