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利用审理结果
李国明 方昉(审计署西安办)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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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领域的审理,是指由审计机关内设的专门审理部门,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审计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和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和资料进行审核、修改和发表意见的一种审计工作行为,它是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关口。有效利用审理结果可以极大地提高审计业务质量。
    
    一、审理档案的健全与完备
    
    审理结果以审理档案的形式记载和保存,它反映着审计结果在报出审计机关前被发现和纠正的审计质量问题。要利用审理结果,首先要有健全、完备的审理档案。审理档案主要是指审计报告审理意见书、审计信息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审理意见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理意见书等各种形式的审理意见书,它们记载着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一份稿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一审、二审、会审三个环节,体现逐级把关的含义。审理完结后,审理意见书会送达审计业务部门和审计组,要求其整改。之后,审理意见书被送达分管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审批。其作用一是为了获得单位领导的最后批准,二是因为审计业务部门和审计组与审理部门在某些问题上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则需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组织充分讨论并最终拍板定案。可见,构成审理档案的不仅仅是审理意见书,还包括审计业务部门和审计组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有关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和决议、分管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意见等。
    
    二、审理结果利用的主要内容
    
    审理结果的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审计业务培训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通过对审理结果进行归类、统计、分析,从多个维度了解和掌握审理所发现问题的主要领域和特征,可以为审计业务培训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对于审计业务培训,大家更倾向于了解和掌握新知识。但根据一些审计质量案例分析发现,常见的审计质量问题却往往出在这些审计人员自认为熟悉的领域中。例如骗贷问题,如果骗贷嫌疑人在贷款时提供了足额、有效的抵押,即便有其他一些欺骗行为,仍一般不宜认定为骗贷。再如,对骗贷嫌疑人行为结果的判断和定性必须要以骗贷嫌疑人行为发生当时的资产价值为依据,其行为后的资产价值变动对银行所造成的损失属银行的决策失误损失,不能归于骗贷嫌疑人。所以,针对性较强的专门培训,能够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认识水平,大幅提升审计质量。
    
    2、为审理工作标准化提供数据支持。标准化审理工作机制的核心是构建审理标准体系。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目前有审计报告审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理、审计信息审理、审计决定书审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理等,它们各有自己的特征,审计业务质量也各有不同的表现,可以针对每个审理内容分类构建审理标准。构建审理标准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有”和“无”的结合。通过对多年审理档案的查阅,曾经被审理发现的所有问题都应体现在审理标准中,这即是“有”;同时,还应组织调查,充分听取审计专家和审理专家的意见,增加在既往审理中虽未发现但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力求全面,这即是“无”。二是内外结合。设计审理标准时应充分向其他审计机关(特别是地方审计机关)请教和征求意见,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参考其审理档案。三是动态调整。每一个审理案例的结束都意味着既往资料的增加,这时应及时对审理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四是重要性分级。其目的是为审计质量风险警示和责任评判提供分析依据。
    
    3、改进和优化审计业务质量预防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审理结果的利用,能够帮助审计机关认识到其审计业务质量风险点及风险程度,以及风险的高发领域和人群分布。认识到这些风险状况有利于审计机关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例如就领域来讲,根据目前审理的实际情况看,金融审计领域的审计质量风险明显大于其他领域。针对这种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对金融领域审计事项采取更为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甚至可以对重大情况采取复审方法。
    
    4、助推信息化条件下审理工作模式的形成。信息化条件下,审理工作模式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审理工作标准化为基础;二是借助于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使审理结果的归类、统计、分析形成常态;三是责任体系日趋完善,责任警示经常化和动态化;四是审计项目考评更加客观;五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审理档案的形成与保管体系更加完善。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审理工作的质的提高,都体现了信息化的特征,都具有信息化条件下审理工作模式的某一方面的基本特征,而这些都要以加强审理结果的利用为手段或前提条件。
    
    信息化的长处在于数据的自动、高效处理,而这种处理要求数据必须是严格规范的、统一的。在信息化条件下,数据量是次要问题,而方法、格式、维度、程序、权限等问题才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目前恰恰是考虑得比较少的问题。在非信息化条件下,很多严格问题可以通过非严格的方法得到解决,比如文字表述方法,但在信息化条件下,为了使计算机能够处理问题,我们必须使用多维度数据。目前的一份完整的审理意见书在信息化条件下可能被分割成若干个信息块,根据需要的不同来组织不同的信息块以提供特定信息。数据格式也不能主要使用文档了,而可能主要使用表格数据,以使数据库技术能得到应用。
    
    总之,信息化和审理结果的利用互为目标和方法,作好审理结果的利用能够助推信息化在审理方面的实现。(李国明、方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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