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改进路径
苏莉(审计署长春办)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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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沸沸扬扬的温州老板“跑路”的背后,隐藏的是中国通货膨胀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紧缩的货币政策等一系列深层次原因。民间借贷的产生究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还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需要从其产生的原因、发展的现状、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客观看待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从机制、体制层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中小企业融资  规范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一)经济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央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二)法律定义。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市场形成的原因

    (一)金融抑制是民间借贷市场形成的体制原因。根据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论,在国家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的情况下,受到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碍了经济的成长和发展。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割裂”的,这种“割裂”最终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致使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民间借贷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1.银行系统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据央行初步统计,2011 年 12 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余额 21.77 万亿元,同比增长18.6%,比上年末下降 3.9 个百分点;全年增加 3.27 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 68.0%,比上年末提高 0.1 个百分点。年末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余额 10.76 万亿元,同比增长 25.8%,比上年末下降 3.9 个百分点。但是,必须明确,该数据只反映了银行贷款的供给方面,并没有也无法准确地反映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及其供求之间“缺口”的大小。实际上,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统计报告,中小企业税收占我国总税收55%,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通过两项指标对比,可以看到银行系统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得到的只是数字上的缓解,而非资金的改善。2. 银根收紧带来的“挤出效应”将中小企业推向民间借贷市场。2011年,基于宏观经济调节的需要,央行通过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紧银根,信贷资金持续收紧。根据央行统计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贷款累计增加5.68万亿元,同比少增5977亿元。不仅银行融资持续回落,而且其他融资渠道也明显收紧。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全社会融资规模为9.80万亿元,同比减少1.26万亿元。除人民币贷款规模与去年相比明显减少外,信托贷款(同比少增3924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比少增9843亿元)、企业债券(同比少增1373亿元)、股票融资(同比少增113亿元)均出现了明显减少。在资金紧张的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更加突出。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交的《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2011年千户民营企业跟踪调查报告》,关于民营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认为“比较难”或“非常难”的民营企业家占49.9%,认为“有难度”的占29.2%,认为“不太难”或“不难”的占20.9%,总体评价值为2.51,明显低于中值3,也明显低于2010年的调查结果。由于从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不少民营企业选择从民间渠道筹资,而“民营企业从民间渠道筹资的难易程度”,根据调查显示,30%的民营企业家认为从民间渠道筹资“非常难”或“比较难”,34.5%认为“有难度”,35.5%认为“不太难”或“不难”,总体评价值为3.05,要略高于2010年的调查结果。

    (三)追逐利润最大化是民间借贷市场形成的直接原因。由于民间借贷方面管理制度欠缺,管理与业务发展不配套,回报率高,存在很大的利润空间。相比较而言,在投资环境低迷的大形势下,银行过低的存款利率使得民间资金通过“银行存款”方式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在以利润为导向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资本、储蓄存款以及社会闲散资金迅速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此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时效性强,相对比,金融机构办贷手续较为繁琐,期限较长,无法及时满足部分自然人、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1.弥补正规金融融资缺口。民间借贷作为货币资金配置手段,为发展经济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在从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信贷资源无法有效满足部分企业融资需求,而民间借贷恰恰弥补了这个巨大的融资缺口,有效解决了这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2.推动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间借贷利率一般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2至3倍,相对过高的融资成本迫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促进金融机构改善服务和管理水平。民间借贷凭借灵活的机制迅速壮大,其规模的迅猛扩张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冲击,金融机构必须不断改善服务、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经济特点的贷款政策,提供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才能巩固并扩大现有的市场份额。

    (二)消极影响。1.削弱了宏观调控效能。一是在总量调控方面,目前实施的信贷规模控制对象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并未纳入控制范围,民间借贷向市场投放的大量流动性降低了信贷规模控制效能。二是在结构调控方面,央行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由于存在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资金流向容易偏离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2.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根据经济学的供需原理,在中小企业难以从其它渠道获得融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会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3.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构成威胁。一是民间借贷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易引发纠纷。目前,民间借贷行为签订正式合同的较少,基本上采取订立书面借据的形式,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内容存歧义,法律有效性较差,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诉讼案件。二是民间放贷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借贷者也是优劣并存,其不良行为都会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该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2006 年受理30403 件,2007 年受理33036 件,同比上升8.66% ;2008 年受理45385 件,同比上升37.38% ;2009 年受理50688 件, 同比上升11.68% ;2010 年受理59169 件, 同比上升16.73% ;2011 年1-9 月份受理47495 件,已达到2010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80.27% ,同比增长5.3% 。
    
    四、政策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间借贷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缘于银行慎贷,根源在于小企业贷款风险高,风险来自于银企信息不对称、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欠佳。因此,要解决民间借贷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问题,必须从解决总体信用环境着手:一是建立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提供小企业贷款审查和决策的信息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司法、舆论等多种力量加大对逃废债及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大企业及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三是逐步建立小企业信贷推荐和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熟悉当地企业的实际,发展“政府推荐—银行筛选—风险补偿”的小企业信贷模式,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二)切实转变银行经营理念,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银行业要改变固有思维,充分认识小企业对其发展的重要性,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一是要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为契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简化贷款手续,优化抵押评估程序,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来提高效益,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二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结合小企业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情况及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三是落实责任,稳健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相对独立的小企业信贷部门和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努力开拓小企业贷款市场的同时积极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三)建立科学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建立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建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央行为辅,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体系,将商业银行管理模式逐渐引入民间借贷管理中,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动态跟踪;二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系统。民间借贷交易均需在监管机构登记或备案,未经登记或备案的民间借贷交易将不受法律保护,并与央行现有征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将民间借贷的有关情况纳入征信范围,使放贷人能全面掌握、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三是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实施行业自律,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最后,加大金融违法惩处力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高利贷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四)实施融资政策倾协。针对中小企业资金偏紧的具体情况,央行也可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或针对一些地区和行业实施定向宽松政策,鼓励银行在信贷额度分配上向中小企业、特定地区和行业倾斜。

    (五)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一是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二是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六)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让资金供求双方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差别,自行设定贷款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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